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治疗费和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女职工正常生产的,定额为1500元;剖宫产的,定额为2500元。
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其医疗费用还可再按4000元限额据实报销。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为:异位妊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母婴血型不合、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子宫破裂、早期产后出血、羊水栓塞、产褥感染、晚期产后出血。
(二)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项目,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为:
1、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定额为6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定额为400元;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定额为200元;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定额为100元;
5、绝育手术的,定额为300元;
6、复通手术的,定额为1000元。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