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申报
用人单位每月5号前,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如果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加或减少,报送《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增加表》或《社会保险登记人员减少表》及相应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工信息表,如果不能及时报送,待次月再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减手续;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
1、用人单位每月8号前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单位提出申请,由高新区稽核经办人员到单位审计稽核确认后,可延迟到 20日缴费。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月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