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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2  访问量:1638  【字体:

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聊”战略,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规定条件人才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建设管理部负责人才住房房源的筹集建设等工作;

科技金融部负责人才住房资格审核、年度审核、公示等工作;

党群工作部对全区人才住房政策、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等事项执行决策、协调、考核;调查分析辖区人才住房需求,提出年度需求计划;

财政管理部根据年度预算情况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人才住房管理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聊城高新人才发展集团负责人才住房的房屋分配、日常运营管理、租金评估、房屋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分配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在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本人及其配偶聊城市主城区(东昌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保障性住房政策,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人才均可申请入住。

(一)辖区新引进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高新区管辖权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含驻地单位辖区注册企业(含需要工商营业执照的民办非企业),全职引进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具有学历学位的重点高校院所【指“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全球TOP 200高校(按照国际QSTIMES上年度排名)】全日制本科生

(三)辖区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干事创业的智力团队,经商务和投资促进部认定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在项目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资本运作、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等领域管理职务的高管理人才;

(四)经党群工作部“一事一议”认定辖区重点扶持的单位(项目)、科研团队、对辖区做出较大经济贡献的企业或人才。

第五条  分配原则

(一)人才住房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的原则。人才住房入住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需续住的,由本人在入住协议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科技金融部审核通过后续签,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新区人才住房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原则合理分配。对符合申请条件第1项的人才每人可分配一套人才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第2项的人才每人可分配一间人才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的人才,根据企业或人才需求分配;符合申请条件第4项的企业或人才参照“一事一议”决议分配。

(三)夫妻双方均符合高新区人才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安排入住一套人才住房。若人才确有需要,与子女或父母同住的,可申请一套住房并按住房户型的价格标准支付剩余房租。

 

第三章  申请程序

 

六条  申请程序

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申请需求,用人单位核实申请人住房情况,经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核。符合第1、2项条件的人才由建设管理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科技金融部负责审核申请人入住资格并汇总审核意见,并对符合入住条件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科技金融部、商务和投资促进部将符合入住条件人员报党群工作部备案

(三)入住。由党群工作部根据备案情况发放《入资格确认书》,申请人凭《入资格确认书》到聊城高新人才发展集团办理入住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入住资格。人才集团将入住情况向党群工作部备案,同步反馈至科技金融部和商务投资促进部

 

第四章 租赁费用

 

第七条  租赁费用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第1、2项的人才免收房屋租金,最高支持3年。期满后若人才需续租,租赁费用及其他费用按市场评估价标准收取。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第3项的人才,日租房按照100/日/收取费用(可根据市场价变动)月租房按照入住房屋市场评估价标准的80%收取,费用及入住押金由租住单位或租住人承担。

(三)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第4项的人才,参照“一事一议”决议执行。

第八条  其他费用

(一)入住押金。入住一年及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或租住人按每人3000元缴纳,在入住登记时交清。

(二)除日租房外,其他租住形式在租住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网络、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或租住人承担,并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政府筹集的人才住房,由聊城高新人才发展集团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人才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条 租住人应与聊城高新人才发展集团签订日常管理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依法依规承担违约责任。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租住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十一条 租住人出现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的,一经发现终止其资格,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若申请人入住后经审查出现资料不实、条件不符等,应参照聊城市城区快捷酒店均价150/日/间(可根据市场价变动)足额补缴入住期间费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人才住房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年审及退出

 

第十三条 年审

科技金融部对承租期内人才的工作变动、居住情况等进行年审,用人单位须主动向科技金融部报告租住人工作变动、购买住房等重大变化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聊城高新人才发展集团建立人才租住档案,每年汇总人才住房租住和退出情况,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同步反馈相关情况至科技金融部

第十四条 退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需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租住人离开(含调动、辞职、辞退、离职等)我区,或工作变动后仍在我区工作,但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三)租住人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四)租住人严重违反租住协议的

(五)租赁期间的入住资格发生变化的

(六)需要停止租住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人才层次变更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自变更当月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按相应层次人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评估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建设管理部、科技金融部、财政管理部商高新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人才住房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聊城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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