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职称申报评审待遇。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高校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创业或兼职期间业绩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可参加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2、建立特殊人才绿色通道,各级党委、政府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其中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的,援派期间参加职称评审,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数量限制,并免于评审前的业务能力测试。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依据。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职称。(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3、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4、建立职业农民职称制度,职业农民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学历、所学专业等限制,重点考察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省乡土人才传统技艺技能大赛,对前10名获得者授予“山东省乡村传统技艺技能大师”称号,并给予奖励。全省各地开展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和传统技艺技能大赛,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直接认定技师、高级技师等技能资格。(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处:0531—67866136
5、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参加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或基层职称评审。乡镇基层职称评审单独标准,单独评审,颁发基层职称证书,证书在全省乡镇区域内使用。取得基层职称人员在乡镇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时,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人员同等对待。取得基层职称后,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累计聘满5年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换发相同级别全省统一的职称证书。(政策来源: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0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6、设立基层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实行单独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
7、从海外引进的青年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8926010
8、在乡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0年以上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职称,申报职称并评审通过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各地可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设置的特设岗位仅限于在乡镇事业单位使用,定向聘用不受岗位限制申报职称并评审通过的人员。因调离、退休、辞职等原因自然减员的,相应岗位自动收回。(政策来源:关于乡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函〔2019〕1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9、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评价体系,制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资格等限制,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认定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并兑现相应待遇。
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应征入伍、参加公务员招考、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业资格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募、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就业创业扶持等方面,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执行。(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10、探索建立“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在我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可以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拓宽了基层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的“双通道”。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离开基层学校,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符合要求且经考核认定通过的,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下放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工作。调整完善评审内容;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长期贡献。注重对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在提高育人质量、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完善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加强考核用好用活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基层中小学应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政策来源: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1、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国家、省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和级别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有效的考试合格证书,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与当年度职称工作同步进行;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大力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2、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本市所辖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进行确认。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每年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坚持分类下放原则,中小学教师、基层中小学教师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原则上下放至设区的市。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其他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