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受企业委托开展科研项目取得的社会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合同任务完成后相关经费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使用处置收益进行管理,研发团队按照合同自主支配经费,赋予团队负责人内部收益分配权。(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2、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6、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7、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9、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实施科研项目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10、教学科研人员如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政策来源: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6〕30号))
责任单位:
省外办因公出国管理处:0531—8612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