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院士工作站:实行院士工作站组建备案制度,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通过备案认定后,承建单位可加挂“山东省院士工作站”标牌。凡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的院士工作站,将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支持其开展活动。(政策来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0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0531—66777163
2、省技术创新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基地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政策来源: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处:0531—66777265
3、省重点实验室: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531—66777035
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等。(政策来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联合令2016年第34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5、省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载体和平台。列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推荐人才参与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传统产业创新类评审。各市根据情况,给予新认定的省级中心一定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0531—86062354
6、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认定的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2年评价1次。对于运行评价优秀、符合国家级平台领域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申报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依托实验室引进培养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业等领域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来源: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7、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是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为留学人员来鲁提供政策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科学、环境优越的服务,在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入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对入选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政策来源: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8、省海外引才工作站:是指在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华人华侨社团、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中介等机构中,有意参与或承担我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经规范筛选认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专业机构。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海外引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12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帮助我省用人单位取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分别增加经费资助2万元、1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7〕25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78
9、博士后站(基地):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多补贴3年;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
在博士后站(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基地)后在我省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参加职称评审和岗位竞聘,其在站(基地)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自进站(基地)以来首次参加职称评审,以及在站(基地)或出站(基地)后岗位竞聘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10、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用好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资源,开展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各类活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0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
11、山东省技师工作站: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2〕4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
12、面向城乡构建从劳动预备开始,到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20个山东省技师工作站、25个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30个山东省示范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20个青创先锋工作室,落实奖补资金政策。(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