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是经确认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是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是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