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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篇(一)登记、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18-01-02  访问量:6758  【字体:

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二)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申报表》;

3、《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二)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批准证件等原件复印件;

4、《工商变更登记表》。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一)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在用人单位终止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二)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吊销登记的通知;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合并、解散、撤销、终止等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   四、咨询电话

​   0635-850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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