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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篇(十)社会保险稽核

发布时间:2018-01-02  访问量:14229  【字体:

社会保险稽核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一、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稽核内容

   (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纳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二、被稽核单位提供材料

   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稽核存在问题处理办法

   (一)对于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二)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三)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四)对于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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