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高新区关于做好2018年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依法征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贯彻落实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窗口作风建设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8〕63号)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2018年6月21日—7月31日
二、申报范围
2018年3月底前在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处进行参保登记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三、申报原则及流程
围绕人社部“改变经办服务方式,持续提升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的要求,坚持政策规定与便民利民相结合,实行单位自行申报,职工签字认可,法人代表承诺,社保处备案制度。
2018年不再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进行集中审核,而是实行参保单位自行申报,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抽查。
申报流程:
(一)参保单位领表。各参保单位在高新区人才网www.lcgxqrc.gov.cn下载中心或公共邮箱sbc5059636@163.com(密码:5059636)自行下载相关表格。《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和《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证明》、《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
(二)参保单位填表。
(三)参保单位申报相关材料。
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
2、参保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示证明》(附件1)、《201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明细表》(附件2)将全部职工的缴费基数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按要求签字盖章。
3、参保单位填写《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附件3),法人代表须签字并盖章。
以上申报材料报高新区社保处审计科,审核盖章后到大厅窗口办理录入手续。
四、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人数的申报要求
(一)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按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7年月平均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该申报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3466元)或高于300%(即17326元)的,需调整申报数,按3466元或17326元申报;2018年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用起薪当月的工资,按3466元及17326元保底封顶,据实申报缴费基数。有关缴费基数的组成等内容见附件4。
(二)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其中单位0.7%、个人0.3%)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1.9%,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缴费人数。参保单位应以2018年3月底参保人数作为2018年申报缴费人数。2018年4月至申报日的增减人员,按缴费窗口要求填报增减表作调整。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参保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如实申报。对瞒报、少报基数和参保人数,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一经查实,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位作出的承诺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高新区社保处审计科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鲁劳社办〔2002〕29号)规定,事后对部分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稽核人数要达到参保职工的30%以上,对漏报缴费人数,少报、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保险费的,除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缴漏缴社会保险费外,要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二)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一经确认,须立即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基数申报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申报窗口联系。
联系电话:8507368
联系人 :王淑霞 袁洪娇
2018年6月21日